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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
发布人: 发布时间:2014年10月11日
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48号)和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渝府发〔200985号)精神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统一制度名称

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”,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。

二、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

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,分别为一档100元、二档200元、三档300元、四档400元、五档500元、六档600元、七档700元、八档800元、九档900元、十档1000元、十一档1500元、十二档2000元。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,多缴多得。

三、明确集体补助标准

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,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。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。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、公益慈善组织、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。补助、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。

四、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

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,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、二档40元、三档50元、四档60元、五档70元、六档80元、七档90元、八档100元、九档110元、十档120元、十一档130元、十二档140元。

五、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

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,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,在领取养老待遇时,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。

六、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

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。个人账户资金余额(包括政府补贴)可依法继承。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,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。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。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、集体补助(社会资助)和政府补贴资金。

七、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

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。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,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,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,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,最多不超过12个月。

八、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

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,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,不转个人账户资金。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(区、市)迁移户籍、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,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,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,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。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,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。

九、资金保障

对参保人员增加的政府补贴、缴费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由市、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,具体比例为:主城区市级承担20%、区级承担80%,贫困区县(自治县)市级承担70%、区县级承担30%,其他区县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%

本通知从20151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2014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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